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洛陽發布《關于加強禁煤區管理的通告》,詳情如下:
為減少燃煤污染,持續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洛陽市實際,劃定城市禁煤區并依法加強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煤區范圍
城市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瀍河區、洛龍區、吉利區、高新區、伊濱區行政區域。
二、煤炭的種類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包括潔凈型煤)、蘭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區管理
(一)2019年10月底前,禁煤區內除電煤、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依照各級文件應予淘汰、停用、拆除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燃煤鍋爐及其他燃煤企業應按照各級政策規定,依法逐步退出。
(二)禁煤區內除依政策可保留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燃煤鍋爐及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囤積煤炭及其制品,現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爐具由各城市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底前置換收回。
(三)禁煤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擴建燃煤散燒設施。
(四)各城市區人民政府積極引導禁煤區現有的清潔型煤加工企業及其配送網點于2019年9月底前退出。
(五)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及各城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實有關補貼政策,應在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煤區范圍內居民取暖燃煤“雙替代”改造任務。
(六)在禁煤區內銷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沒收煤炭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在禁煤區內新建、擴建燃煤設施或者未按規定使用燃煤設施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沒收燃煤設施,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新聞宣傳部門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禁煤區”建設和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義,引導落實禁煤措施。鼓勵廣大群眾對禁煤區內的燃煤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379-12369),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對舉報事項核實獎勵。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洛陽市人民政府;《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告》中關于禁煤工作與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為準;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禁煤區的劃定,向市政府備案后予以公開。